双循环低碳云平台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循环低碳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平台注册的会员进行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及与现货交易相关的其他活动。云平台、会员、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散户、质检机构等与上述交易活动有关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地址
云平台依托网站http://8.134.9.136:9080/index.html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
第二章.定义与术语
第四条.定义和术语
现货挂牌交易:在云平台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由买卖双方通过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挂出销售或采购商品信息,根据需求应约后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会员:是指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平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云平台审核批准,在云平台进行商品贸易活动,或者为上述贸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云平台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交易商会员(可简称为“交易商”)和散户类、基地会员。
交易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具有纸浆、纸、纸制品等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且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在云平台注册并经过云平台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成为云平台具有交易资格的会员。交易商分为供应商(卖方)、采购商(买方)。
监管银行:与云平台签订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为云平台会员交易资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进行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银行。
指定交收仓库:经云平台核准、授权,按云平台规定为交易双方提供商品的仓储及交收服务的场所。
交易日:是指云平台设定的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指买方与卖方根据生效的电子交易合同,办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时间。
开市:是指云平台在交易日启动交易系统的操作,开市后交易系统开始接受交易商的买卖指令,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交易。
闭市:是指云平台在交易日关闭交易系统的操作,闭市后交易系统停止接受交易商的买卖指令。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买卖双方通过云平台的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买方确认购买,即下单成交,合同成立并生效。
货物交收:是指买方与卖方根据生效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专用监管账户:云平台在监管银行为云平台会员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专门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会员在云平台指定监管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现货交易相关资金划转的银行一般账户。
准备金账户:会员在云平台指定监管银行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后,云平台对会员存入云平台专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的明细账户。
入金:指会员将资金从其自有的专用资金账户划转至准备金账户,并调整交易系统可用资金余额的过程。
出金:指会员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转出资金申请,经复核无误后将交易资金从准备金账户转入交易商自有的专用资金账户的过程。
清算:是指监管银行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云平台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货款等款项进行冻结、划拨等操作的业务活动。
信用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入市交易前,向云平台交付的资金,以保证依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进行诚信交易,该笔资金不作为货款的一部分。信用保证金归交易商所有,交易商退市后,信用保证金将退还交易商。
结算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准备金账户中预先存入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可用资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云平台决定。
履约准备金:是指由云平台设定一定区间、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的保障交易行为顺利进行而预先在准备金账户中冻结的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云平台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交易费用。云平台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云平台有权对交易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交收服务费:是指云平台按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的因货物交收产生的服务费用。交收服务费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由系统自动核算并收取。云平台将在相应的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收服务费收费标准,云平台有权对交收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状态,为保障买卖双方依约履行,对信用保证金、履约准备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监管银行监管,交易货物由指定交货仓库监管,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交易参与方和云平台都不能对该交易货物的权利进行任何处分。
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货物的冻结状态,监管银行根据本办法将参与交易的双方没有异议的款项进行清算、划转。指定交货仓库根据本办法将参与交易的双方没有异议的货物进行货权转移。
锁死:由云平台对有争议的订单或者异常订单依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锁定,锁定状态下,买卖双方都不能对订单进行任何操作。
解锁:买卖双方对于已锁死的订单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知云平台解除订单的锁死状态,买卖双方继续履约,监管银行按规则正常进行货款划转。或云平台根据订单争议最终生效和解/调解/仲裁/判决/公证法律文书,协助执法机关解除锁定状态的订单并执行。
第三章.交易商
第五条.交易商的一般规定
1、云平台实行会员制,所有交易商须注册为云平台会员方能在云平台交易系统入市交易。
2、交易商应按云平台的规定标准自行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3、交易商对于自身准备金账户在云平台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六条.交易商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成为云平台会员,应申请云平台交易账号和密码。
申请云平台交易账号和密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经营历史信誉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申请入市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3、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4、企业对公账号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
申请者须与云平台签订《交易商会员入市协议》,填写《入市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者提交的《入市申请表》经云平台批准后,具有交易资格。云平台给予交易商会员电子交易系统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
第七条.交易商的权利
云平台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云平台进行与交易相关的活动,在交易日入场交易;
2、向云平台申请授信;
3、享有云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4、对云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云平台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交易商的义务
云平台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交易;
2、遵守云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云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3、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密码在云平台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云平台不负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4、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5、维护云平台声誉;
6、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交易账号的注销
若交易商终止在云平台参与的所有交易业务,应申请注销交易账号。若因未及时办理注销而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交易
第十条.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云平台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日与交易时间,以云平台公告为准;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云平台将提前在云平台官方网站上公告通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交易日与交易时间的具体安排;
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事由,云平台有权自主决定临时调整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交易模式
全款模式:是指在云平台规定的可交易商品范围内,由卖方发布销售挂牌信息,买方下单成交,或由买方发布采购挂牌信息,卖方下单成交,买卖双方并签订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和不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依合同条款进行现款结算、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交易程序
1、卖/买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云平台的要求,如实填写挂牌信息,包括品名牌号、交货日期、存货量、起订量、卖出/买入价、原产地、交货地、配送方式、质量执行标准、包装说明、瑕疵说明、卖盘有效期、相关图片等内容;
2、买/卖方通过云平台现货交易平台选择所需卖方/买方挂单,在确定购买、出售意向后,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并根据双方约定冻结买方部分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若卖方是以仓单进行挂牌,则冻结卖方在指定交割仓库的该笔仓单;
3、在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卖方现货到位,买方货款到位;
4、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享有合同约定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订单的修改与撤销
卖方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尚未成交的挂牌信息,买方在下单后则不可以修改订单,也不能撤销订单。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信用保证金标准
信用保证金标准依据市场变化,云平台有权进行调整,并在云平台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资金查询
云平台通过网络向交易商提供每笔资金的数据,交易商可通过系统查看账户内资金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专用监管账户管理
云平台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交易商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进行明示。
第十七条.资金划拨
交易商在云平台的交易系统办理资金划拨,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入金:交易商在云平台交易系统中下单前,将货款、履约准备金等足额交易资金划转至准备金账户。只有预存入准备金账户中的资金,方可用于现货交易。
2、冻结、解冻:云平台根据交易系统中订单状态,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解冻履约保证金。(通知监管银行对货款进行暂停操作和恢复操作。)
3、划转:交易成功后,监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中订单状态,根据各项费用,对不同主体间的资金进行划转”。
4、出金: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提出出金申请,云平台审批通过后,办理资金划出,出金只能转入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签约绑定的专用资金账户;如需更改专用资金账户,需向云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交易商资料变更申请表》,经云平台审核确认后更改绑定。
第六章.交收
第十八条.交收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云平台相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并对合同约定的标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过程。
第十九条.交收质量
买方对货物外观质量(包括破损、变形、水浸等观象)存在异议,需在交收日交收确认前提出并书面通知云平台,买方在交收确认后对货物相关质量指标参数(不含商品外观质量部分)提出异议,买方须从交收确认24小时内书面通知云平台,超出规定时间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云平台将通知买卖双方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云平台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以此次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检验结果符合挂牌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收货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挂牌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视同卖方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条.溢短标准
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纸有±X%(根据交易品种另行规定)的溢短,允许有±X%的溢短,且不超过X吨的溢短量,有溢短量超标时,买卖方协商同意,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商品需要过磅时磅差不超过±XX%(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货物所有权转移
通过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货物,其所有权的转移以该批次货物的实际货权转移时间为界;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货权转移之前,由卖方负责,从货权转移之后,由买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收费用管理
货物交收前,买卖双方应向云平台缴纳交收服务费,货物仓储费、入库费、出库费、过户费由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收取。仓储费、入库费、出库费由指定交收仓库向货物所有者收取;过户费由指定交收仓库向货物的买方收取。
指定交收仓库有权调整其收费标准,调整前应向云平台提交申请,经云平台审批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可进行调整,并通过云平台官网予以公布后生效。
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货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储费;否则,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卖方应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交易平台上传发票和发票邮寄信息。
2、卖方在交易平台登记开票信息及寄出发票的物流信息后,买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收票。买方未确认收到发票的,根据卖方发票存联或快递单据、交易平台留存的凭证、税务系统查询等信息确认买方已经收到发票的,则系统在卖方发出发票后第7个工作日自动确认收票并释放剩余货款。
3、买方对货物有异议的,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卖方应在收到云平台转发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交易平台上登记相关信息、结清相关费用后,云平台解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剩余货款。
第二十四条.履约义务
1、交易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收义务。
2、交易商对其在云平台成交的电子合同负有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相应风险的责任。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的发布
云平台通过网站http://www.gdppex.com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交易商提供云平台行情、交易规则、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监管银行的相关信息,以云平台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
云平台根据信息发布的需要,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云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信息内容保证
云平台、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在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云平台提供有关信息时隐瞒或虚假发布,造成云平台和第三方损失的,云平台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云平台、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违约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交易商对其名下的交易账号在云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交易商在云平台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云平台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交易商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与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云平台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卖方违约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平台均判定其违约,违约方应依本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足额仓单;
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发布信息不符,且未与买方补充达成一致的;
3、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交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4、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未履行给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
5、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情况,云平台即确认卖方的违约行为。云平台将对订单进行 “锁死”操作,卖方无权要求退还已被云平台冻结的履约准备金;若卖方以仓单挂牌,则冻结卖方注册的电子仓单,要求其补足规定的履约准备金;该履约准备金作为违约补偿支付给守约方。违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每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货款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在另行支付违约部分的10 %违约金后该合同自动解除。
卖方的其他违约情况,任何一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解决,云平台将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提存等费用,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云平台公告。
第三十一条.买方违约
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平台均判定其违约,违约方应依本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订单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2、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买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情况,云平台即确认买方的违约行为。云平台将对订单进行 “锁死”操作,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已被云平台冻结的履约准备金,该履约准备金作为违约补偿支付给守约方。违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货款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在另行支付违约部分的10 %违约金后该合同自动解除。
买方的其他违约情况,任何一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解决,云平台将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提存等费用,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云平台公告。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约情形及解决
买卖双方除上述行为以外,违反其他协议的情形,应依签署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云平台禁止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云平台禁止的行为:
1、发布虚假信息;
2、发布的信息侵犯了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
3、妨碍云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5、诋毁云平台声誉;
6、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7、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及云平台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云平台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云平台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云平台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账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不同等级的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与修改
本办法由云平台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办法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第二章中解释为准,对相关名词未作定义的,按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