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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收细则

时间:2021-12-24 15:23:51 来源:

双循环低碳云平台现货交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双循环低碳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现货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循环低碳云平台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云平台依据本细则组织、管理现货实物交收,交易商及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物流公司、质检机构均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云平台现货实物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现货与货款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换从而达到货权转移,以履行现货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现货的装卸、保管和交收,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库流程
第五条.通过客户端申请入库
1.交易商将现货实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前,必须到云平台交易系统办理入库申报,填写云平台统一格式的《入库申请表》,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克重、数量、交易商名称、生产日期、拟入交收仓库名称、拟入库日期等,并提交实物质量证明等相关资料。
2.云平台在收到交易商入库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后转入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库容及装卸能力等确认(在云平台初审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商须按审核通过后的《入库申请表》要求将现货实物发运至指定交收仓库。
3.交易商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交收仓库确定到货日期,并于交货当日将现货实物、现货实物质量保证书及《入库通知单》送至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核验,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入库实物实施验收,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实物外观质量等。
4.初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入库
①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入库申请表》内容有造假嫌疑;
②货权人申报的品种、规格、重量、数量、生产日期等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现货实物不一致,或相关资料模糊不清、破损;
③包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
④同一批实物存在色差;
⑤实物存在短重的情况;
⑥包装有污染、雨淋、霉变、腐蚀现象;
⑦其他不符合交收要求的情况;
⑧初验时发现因运输或装卸过程形成的包装破损、污染由指定交收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处理,按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因正常检验产生的损耗除外。
5.指定交收仓库对现货实物与入库资料检查无误后安排入库,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合同,并根据最终入库验收结果办理《入库单》,签字盖章后交申报交易商方签字,并给对方《入库单》货主联,入库完成。
第六条.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入库单》不可直接注册《电子仓单》,须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交易商入库现货实物库存开具《存货凭证》,交易商在客户端填写并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云平台审核交易商提交《存货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注册成《电子仓单》后,交易商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现货实物入库时交易商应在现场监收,不在现场监收的视为认同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交易商通过云平台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电子仓单》的注册、转让、质押、注销、交易等业务。
第三章.交收及出库流程
第八条.云平台的指定交收仓库,负责现货实物的保管和交收,具体按《双循环低碳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交收日期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时确定的交收日期为合同标的交收时间。
第十条.场内交收的,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应的现货实物存放到合同中约定的交收仓库,并成功申请为《电子仓单》,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场外交收的,根据双方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买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全部货款转入自有的结算账户,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电子仓单》不可用于提货,《电子仓单》经云平台匹配后,由云平台开具签字盖章的有效《提货单》给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在规定的日期到交收仓库办理交收和提货手续。
第十三条.如买卖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云平台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云平台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买方在交收日凭云平台出具的有效《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现货实物交收和出库,也可通过指定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重新申请注册仓单。
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审核《提货单》内容并办理货权转移,在向交收仓库、质检机构等服务会员结清相关费用后,由买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后,释放相应货款给卖方。
第十六条.买方在合约规定的交收日当天,验货或者提货时如对实物外观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云平台暂时冻结交易进程,由云平台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可由云平台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作为实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支付,检验不合格则由卖方支付检验费用。
第十七条.买方在合约规定的交收日(含交收日)5个工作日内,对现货实物非外观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云平台暂时冻结交易进程,由云平台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可由云平台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作为实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支付,检验不合格则由卖方支付检验费用。
第十八条.在本细则规定的日期范围内,买方对现货实物未提出异议,云平台则视为买方认可实物质量、数量。对于超出本细则规定日期范围的现货实物,云平台将不再受理该实物的异议申请。
第十九条.卖方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按照约定时间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通过快递或其它有效方式传递发票给买方,并把相关信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登记。买方须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票确认,云平台根据买方确认解冻卖方余款。买方未确认收到发票的,根据卖方发票存联或快递单据、交易平台留存的凭证、税务系统查询等信息确认买方已经收到发票的,则系统在卖方发出发票后第7个工作日自动解冻余款,交易结束。卖方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云平台交易规则相关违约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出入库的各种单据,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存档备查,存档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需要提货的买方在合约规定交收日期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或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方承担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且云平台不再受理超出本细则规定日期的现货实物争议。
第二十二条.所有经云平台安排入库且注册仓单的现货实物,交易商需要将实物自行出库的,须通过客户端向云平台提出仓单注销申请,经云平台审核后方可办理出库。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交收数量不足整数件,按足够的整数件进行实际交收。
第四章.交易现货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交易现货实物质量标准:
云平台所有商品类交易现货实物必须为合格正品,且有原生产厂家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交易标准的商品不得进入云平台交易。如有交易商提供未达质量标准的实物进入交收流程,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收现货实物的数量标准(溢短):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纸有±3%的溢短,允许浆有±5%的溢短,且不超过5吨的溢短量,有溢短量超标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实物过磅磅差不超过±0 .3%。
第二十六条.包装要求:整件包装完好,原厂包装,无水渍,包装破损率小于1%(破损包/总包数)。
第二十七条.正常交收情况下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成交价×合同标的数量(吨)
第二十八条.实物交收时买卖双方按成交价计算溢短补差
1、买方应取得的溢短补差=(合同标的数量(批)— 实际交收数量(批))×成交价
(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2、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实际交收数量(批)— 合同标的数量(批))×成交价
(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九条.卖方交收现货实物存放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仓储费用按《双循环低碳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中规定的收费指导价执行,由云平台统一审核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条.对于已生成电子仓单的现货实物,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相关服务费卖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现货实物交收前,买卖双方应向云平台缴纳交收服务费,仓储费、入库费、出库费、过户费由云平台指定的交收仓库收取。仓储费用、入库费、出库费由交收仓库向现货实物所有者收取;过户费由交收仓库向现货实物的买方收取。
指定交收仓库有权调整其收费标准,调整前应向云平台提交申请,经云平台审批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可进行调整,并通过云平台官网予以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交易商收取。
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现货实物交收的,云平台收取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由云平台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入库有特殊要求时必须在《入库申请单》中注明,否则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交易商自己承担。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云平台不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存放于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并通过质量检测的现货实物,买方或卖方如对质量检测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向云平台提出复检申请,云平台受理后及时委托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检。
第三十六条.复检后现货实物质量、重量符合原交收条件的,按原检验结果结算。
第三十七条.复检后不符合交收条件的,《存货凭证》正面标明的货物所有者可在接到云平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以云平台收到《存货凭证》和对应的质检证书为准)用符合交收条件的现货替代或与买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现货实物在仓库期间因保管不善、拆包、雨淋等造成损失的,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如卖方违约(因现货实物质量、数量以及其他相关违约的,都属于该违约范围),云平台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抄送相应买方。卖方从违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每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货款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在另行支付违约部分的10 %违约金后该合同自动解除。
第四十一条.如买方违约(因钱款以及其他相关违约的,都属于该违约范围),云平台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抄送相应卖方,买方从违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每逾期一天,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货款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在另行支付违约部分的10 %违约金后该合同自动解除。
第四十二条.如果双方同时违约,则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到云平台,作为云平台风险准备金。因交易双方违约给云平台带来相应损失的,云平台有权向违约方进一步追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云平台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四条.如交易商与云平台就本细则各条款的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交易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云平台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